张先生与某企业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,6个月后,张先生与部门领导发生争执,一怒之下,写了辞职书交给了单位人事部门。事后,在家人、朋友的劝说下,张先生冷静了下来,觉得在没有落实好新单位之前,辞职不妥,便电话通知单位人事部门,称自己还要再考虑一下。3天后,人事部门通知他,单位领导经过研究,同意他辞职,要求他来办理辞职手续。张先生便向人事部门提出,要求收回辞职书,但人事部门不同意。张先生询问:辞职书批了,就算解除劳动合同了吗?自己曾电话通知人事部门,暂缓决定辞职,难道无效吗?
南南告诉张先生,就我国目前的法律、法规还很难找到明确的具体规定,《劳动法》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、更改、解除等作出很详细的规定,但在《合同法》中,有要约和承诺的说法。张先生提出辞职,就是向单位提出了邀约,单位在收到邀约后,作出了承诺,批准了辞职(即邀约),合同就成立了。张先生要修改邀约,必须在单位接受承诺前,否则是无效的。这里的关键是,张先生曾经电话通知单位不要马上批准辞职,声称还要考虑一下。但是并没有正式提出要求收回辞职书。在单位批准辞职后,张先生才正式提出要收回辞职书,就来不及了。
这里,南南告诫读者:员工主动辞职,一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。根据劳部发[1996]第354号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第20条之规定,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二是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。国务院令第258号《失业保险条例》第14条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范围。员工主动提出辞职,不属于该范围。因此,如果你不是真的想辞职,而是与单位有不同意见,应通过其他渠道去沟通解决,千万不能轻率地递交辞职书,泼出去的水,要收覆就难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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